当前位置:兰台之家 > 法规标准
梳理!关于视频监控,这些档案标准规范有要求
发布时间:2023-11-30 17:52:12 | 3546 阅读
应兰台之家粉丝要求,编辑整理了档案标准规范中,涉及视频监控要求的相关内容,限于编辑水平和公开资料,整理汇总内容仅供大家参考,欢迎投稿补充。

国家档案局令第21号《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档案阅览用房、业务和技术用房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等设施设备。档案库房应当安装防盗门窗、视频监控、防光窗帘等设施设备,可以选择智能门禁识别、自动报警、出入口控制、电子巡查等安全防范系统。

第四十条  企业档案人员应当监测和记录库房温湿度,根据需要采取调节措施;定期检查维护档案库房设施设备,确保正常运转;定期清扫除尘,保持库房干净整洁;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建立检查和处理情况台账;记录人员、档案进出库房情况。

档案库房视频监控记录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

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档案库房应当安装全封闭防盗门窗、遮光阻燃窗帘、防护栏等防护设施,可以选择设置智能门禁识别、红外报警、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电子巡查等安全防范系统。整理用房、阅览用房、档案数字化用房应当设置视频监控设备。第二十二条 机关应当按照档案信息化要求,建设或配备能够满足库房现代化管理、档案数字化、电子文件及电子档案管理需求的基础设施设备。智能库房管理基础设施设备应当满足温湿度调控、漏水监测、消防报警、安全防范、视频监控等系统集成管理以及其他智能管理需要。档案数字化、电子文件及电子档案管理基础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五章要求。
县级或形成档案数量较少的机关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配备基础设施设备的,应当满足温湿度调控、消防、安防和信息化工作的基本需求。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10

5.8.2 档案馆应设置入侵报警、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电子巡查等安全防范系统。

4.3对外服务用房

6)室内应设置防盗监控系统。

《特藏档案库基本要求》(DA/T55—2014)

10安防要求

10.3库房入口和库内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并应覆盖整个库房。

《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18894-2016)

5.3.4  应配备与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相适应的安全保障设施,包括杀毒软件、防火墙等设备。

解读:网络安全等保三级要求:设置机房防盗报警系统或设置有专人值守的视频监控系统。


《数字档案馆系统测试办法》(档办发〔2014〕6号)1.1.3主机房安全防范系统应配备门禁设施和视频监控设施0.4分。有门禁设施(如指纹、虹膜、身份卡等识读设备)得0.2分;有视频监控设施得0.2分1.5.3数字化加工场所的关键部位配备监控设施       0.1分。视频未保留3个月以上不得分

《数字档案室建设评价办法》(档办发〔2016〕3号)

项目2.1 数字档案室主机房配置科学合理

c.未配备主机房安全防范与监控系统的,扣0.2分;未配备门禁设施如身份卡、指纹、虹膜等识读设备的,扣0.1分;未配备视频监控设施或监控视频保存周期达不到三个月的,扣0.1分;未配备温度、烟感等报警装置的,扣0.1分。

《档案服务外包工作规范第2部分:档案数字化服务》

4.2.4选定场所

4.2.4.4发包方应自行或要求承包方在档案数字化加工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应覆盖档案数字化加工场所的出入口、档案存放区、信息存储区和工作区,实施全方位监控。视频监控系统一般应由发包方专人负责,由承包方负责的应接受发包方监管。档案数字化加工场所设于发包方办公地点之外的,发包方应定期检查视频监控系统,并要求承包方将视频监控数据及回放记录移交发包方保存。视频监控数据自产生之日起保存不少于6个月;发包方应定期对视频进行回放检查,在删除视频监控数据之前,要留存视频回放记录。

4.4.2安全确认

4.4.2.1发包方应对承包方交付的档案数字化加工的各种存储介质、视频监控数据及回放记录、工作人员变更记录等进行安全检查。

《档案服务外包工作规范第4部分:档案整理服务》(DA/T68.4—2022)

4.4.6 整理场所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施全方位监控,重点覆盖档案整理场所的门窗、档案存放区、工作区,监控应避免直接摄录档案内容。视频监控数据自产生之日起保存不少于6个月。

4.4.7 发包方应定期对视频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回放记录台账。档案整理场所设于承包方的,应要求承包方移交视频监控数据及回放记录台账。

5.6.5 由承包方安装的视频监控系统,应将监控数据和回放记录移交发包方保存。发包方应对监控数据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档案数据硬磁盘离线存储管理规范》(DA/T75—2019)
9.2.2 硬磁盘的保管场所应采用防火、防水、防磁、防尘等安全措施,配备可覆盖全部场地的防盗报警、视频监控等设施设备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水利部国家档案局《水利档案工作规定》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档案信息化要求,建设和配备能够满足库房现代化管理、档案数字化、电子文件及电子档案管理需求的基础设施设备。档案整理用房、阅览用房、档案数字化用房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湖北省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

(二)设施设备机关档案库房或档案室应配备密闭五节柜、密集架、防磁柜等标准档案装具,安装遮光阻燃窗帘、漏水报警设备,配置防火、防盗报警、视频监控系统及灭火器材等安全管理设施和除湿机、空调机、温湿度记录仪、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基本设备。具备条件的机关可配备温湿度调控、消防报警、安全防范、视频监控等智能管理系统。《浙江省档案馆档案库房安全管理规程(试行)》10.档案库房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档案库房四周、大门、库房内、过道等关键部位应安装监控探头,避免出现监控盲区和死角。重要区域或面积较大的区域使用多个探头或使用带有云台的探头。在夜间不具备灯光照明的区域,应使用带红外的探头。有异常情况,探头能够自动校对、自动捕捉,具备发现非法侵入即刻报警功能。已录制的监控视频应具备查询复核回放功能。视频图像画面清晰,视频图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