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档案阅览用房、业务和技术用房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等设施设备。档案库房应当安装防盗门窗、视频监控、防光窗帘等设施设备,可以选择智能门禁识别、自动报警、出入口控制、电子巡查等安全防范系统。
第四十条 企业档案人员应当监测和记录库房温湿度,根据需要采取调节措施;定期检查维护档案库房设施设备,确保正常运转;定期清扫除尘,保持库房干净整洁;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建立检查和处理情况台账;记录人员、档案进出库房情况。
档案库房视频监控记录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
5.8.2 档案馆应设置入侵报警、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电子巡查等安全防范系统。
4.3对外服务用房6)室内应设置防盗监控系统。
10安防要求
10.3库房入口和库内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并应覆盖整个库房。解读:网络安全等保三级要求:设置机房防盗报警系统或设置有专人值守的视频监控系统。
项目2.1 数字档案室主机房配置科学合理
c.未配备主机房安全防范与监控系统的,扣0.2分;未配备门禁设施如身份卡、指纹、虹膜等识读设备的,扣0.1分;未配备视频监控设施或监控视频保存周期达不到三个月的,扣0.1分;未配备温度、烟感等报警装置的,扣0.1分。
4.2.4选定场所
4.4.2安全确认
4.4.6 整理场所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施全方位监控,重点覆盖档案整理场所的门窗、档案存放区、工作区,监控应避免直接摄录档案内容。视频监控数据自产生之日起保存不少于6个月。
4.4.7 发包方应定期对视频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回放记录台账。档案整理场所设于承包方的,应要求承包方移交视频监控数据及回放记录台账。
5.6.5 由承包方安装的视频监控系统,应将监控数据和回放记录移交发包方保存。发包方应对监控数据做好安全保密工作。